企业:谁来保护我们?
上周四,有锦州市民拨打本报民生热线4123456,反映本单位女员工已经提出辞职,但发现自己怀孕后,声称“就是不干活,单位也得给开工资”,询问是否有相关法规保护单位的权益。
虽然劳动法规为保护女工合法权益做了诸多规定,但对许多白领女性来说,“生了孩子,没了位子”依然是令她们在怀孕前顾虑的一件事。相对而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集团的管理更完善些,但一些小企业执行力薄弱,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会劝孕妇主动辞职。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即便是在小型的民营企业,女员工怀孕后也会得到相关保障。但是据热线反映,该女员工在单位大肆宣扬“因为怀孕了,不干活,也得给钱”,让企业非常尴尬,如果该女员工无故旷工,单位也拿其无可奈何吗?
据有关法律专家介绍,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在劳动合同期内,怀孕女职工非因法定原因是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作为怀孕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有劳动保护,但是法律并未赋予其旷工违纪的权利,因此在对其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单位可以对其做出除名处理。此外,依据《劳动法》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之规定,单位也可与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但是,该女员工是否属于无故旷工,还有待于查证。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如果明确规定了旷工多少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据了解,目前该企业并无此规定。专家建议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才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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